篇一:协调解决请示
省人民政府:
化学株式会社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长汀)科技有限公司是其独资创办的生产销售稀土永磁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该项目于x年6月与我市福建稀土工业园区签约,项目用地100.5亩。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总投资1539万美元,建设年产3000吨稀土磁铁合金薄片生产线,预计全部达产后可实现年产值9.2亿元,税收5000万元。项目于x年11月30日开工建设,x年11月试生产,今年1月份正式投产,截止7月份,生产稀土磁铁合金薄片230吨,实现产值4277万元。项目二期总投资1595万美元,建设年产3000吨稀土磁铁用磁粉生产线。目前,项目环评已获省环保厅批复,正在办理立项审批。项目三期预计x年开始筹划,预计投资总额为1595万美元。该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碰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需省政府予以支持解决,我市在此提出以下申请:
1.请求协调办理该公司以B类企业申报铁合金出口许可证。项目一期已正式投产,但因公司没有铁合金出口许可证,需要委托有出口许可证的公司代为出口。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申请办理铁合金出口许可证,但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据该公司咨询,主要程序有省外经贸厅受理—五矿审核—商务部批准,恳请省领导协调外经贸部门指导该公司办理铁合金出口许可证。
2.请求明确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及程序。根据省环保厅的批复该项目需选定环境监理单位,作为验收的一个重要前提(项目一期没有要求),但目前省环保厅尚未公布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及程序,企业无法确定选择何种监理单位,恳请省领导协调省环保厅给予明确指导。
妥否,请示复。
xx市人民政府
x年9月2日
篇二:协调解决请示
xx县信访稳定工作领导组:
x年7月份范桥镇王老庄村南圩组群众张(男、x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手机号码:)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到县上访,县领导批转范桥镇政府予以调查调处。
经调查,x年xx县民政局实施民生工程,在范桥镇王老庄村境内建敬老院,工程中标单位为xx县铁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为xx县城关镇居民张家士。x年10月主体施工基本完毕,因装修部分未施工,张家士通过该村驻村点长王恒勤同志联系,找到该村平时给人做油漆活的张组织工人,将该敬老院的墙体粉刷及门、衣柜等工程交由张负责施工,但没有签订。达成意向后,由张联系到四个油漆工和四个木工开始施工,工程用材由张负责联系购买(包括涂料、木门、衣柜)。到x年11月底由张负责的施工已经完毕,工程总预算为85883元(含材料费及工人工资),之后张陆续从张家士手中崔得420xx元材料款,但尚有43883元工人工资未付。工程完工后,张雇请的8名工人一直未能拿到工资,因此经常找其索要工资。张无奈只好找张家士讨要,但张家士以自身家庭困难拒绝付款,且不与张具体结算。两年多讨要无果,张开始到县信访。
范桥镇政府接该信访后,由镇主要负责人牵头,司法所人员参加,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此劳务纠纷开展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在无法与张家士联系的情况下,安排范桥司法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亲自到周集法庭联系立案。由于张无法提供与张家士的施工合同及双方结算单,无法证明劳务及债务关系的存在,虽有相关的证人证言,经协调仍无法立案。
鉴于此,现建议县信访稳定工作领导组,是否应由县群工部牵头联系县民政局、人社局及施工单位、范桥镇政府参加,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以期尽快终结此信访纠纷。
范桥镇人民政府
x年10月30日
篇三:协调解决请示
县人民政府:
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是近年来省市县重点民生工程,我县大门镇、东屏街道、霓屿街道和鹿西乡等4个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均已于x年年底竣工,但由于建设施工单位方面的经营及政策处理等问题,导致至今无法对这4个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竣工验收,且此4个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存在严重的阵地占用问题,致使综合文化站阵地活动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更为关键的是,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实现人员独立、产权独立、阵地独立是创建省级文化先进县的前置条件。我县于x年初召开全县创建省级文化先进县动员大会,正式启动省级文化先进县创建工作,目前各项创建工作正有序推进,但《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市、区)评分细则》规定,“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开放运行必须科学规范”, 且这一测评标准分数占创建总分值的比重高达20%,而我县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以目前的建设使用情况显然无法达到这一测评标准,成为我县创建省级文化先进县的一大阻力。
因此,为充分发挥综合文化站阵地活动功能,确保我县于20xx年顺利通过省级文化先进县创建,特恳请县政府牵头各部门单位协调解决这4个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验收及阵地占用等建设使用相关事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xx县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使用需协调事项一览表
xx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x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