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计划 (一)
(三)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强化宅基地审批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
镇村认真组织学习皖农合〔2023〕38号、六农办〔2023〕32号和舒农〔2023〕13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进一步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形成依法依规用地的良好氛围,组织乡镇有关人员、各村两委干部开展培训,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不走样。
(二)做好信息沟通
各部门联审要明确各自职责,对村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材料,要及时审核,作出审批决定后,同步将审批情况以正式文件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分别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三)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万佛湖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组
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计划 (二)
12.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县领导、县直部门、乡镇挂点帮扶机制。加强专班人员力量,在工作中发现和培养一批优秀干部,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健全完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构队伍,加强力量,进一步理顺职能,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
13.强化投入保障。支持拓展 5G+长效管护平台与宅基地管理功能互相融合,不断提升宅基地管理信息化水平。有机整合“宅改”试点与新农村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秀美乡村等乡村建设行动工作,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打好“组合拳”,同向发力,系统推进,放大改革效果。纵深推进“宅改”试点与村庄整治建设、农户庭院整治、美丽宜居示范创建、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美丽活力乡村+乡宿”联动建设等五大专项提升行动齐头并进,打造“宅改”示范样板。
14.强化调研调度。落实《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内部管理的八项制度》(彭农宅改办〔2023〕6号),围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经常性深入乡村组开展调研,解决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采取日动态、月报告、季调度等定期调度和不定期调度相结合方式加强调度,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工作进展。
15.强化培训宣传。面向基层干部不断加大宅基地法规政策培训力度,继续组织分级分类培训,举办县、乡、村、组“宅改明白人”各级业务培训班,让一线工作人员厘清改革和管理思路、掌握改革和管理政策、明确改革和管理内容。指导乡、村、组、理事会成员等基层干部群众开展工作,引导农户转变思想观念,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全方位解读政策举措,多维度推介典型经验。
16.强化督导考核。将“宅改”试点工作纳入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等有关考核体系,加大挂点联系、工作调度、督导评估、考核激励等措施力度。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对工作成效明显,积极性高的试点村给予表扬奖励。妥善处置信访纠纷,对发生重大舆情的地方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计划 (三)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径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南径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是加强信息宣传。通过微信、网站、广播等渠道广泛宣传农房建设最新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农房建设。向申请人提供《普宁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了解宅基地审批流程,协助做好宅基地申报审批工作。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镇农办、执法办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联动机制,推动部门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开设农村宅基地审批专窗,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多部门联审联办”机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规范审批流程、文书模板、档案管理,提升宅基地审批效能。
四是加强巡查监管。完善宅基地审批工作机制,村级配备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协管员,镇级不定期组织执法队对各村巡查,建立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置违建行为,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梳理,做到循序渐进,稳妥处置。
下一步,南径镇将立足实际,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宗旨,加快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进程,做实做细做好宅基地审批这项惠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