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转让协议(推荐3篇)
木材加工厂转让协议 篇1
出让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出资收购甲方所有权,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出让的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木材加工厂整体出让给乙方(含木材加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用地合同等所有属于该厂经营活动的一切证照)。
2.厂区内的主要财产有: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及生活间、变压器一台。
第二条 转让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有款项内容共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相关所有权证件过户的办理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过户一切经营权、所有权等证照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第四条 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金人民币_____万元整(¥:_______元整)。
第五条 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以前所承担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本转让协议无关。
第六条 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各自应尽的责任,不得违约。
第七条 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木材加工厂转让协议 篇2
豆制品加工厂转让合同
甲方:周男汉族48岁身份证号:*2231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XX区北街西村
赵宏银(周之妻)女汉族47岁身份证号:*247家庭住址同上
乙方:孙贤政男汉族44岁身份证号:*999家住安徽省芜湖市和县XX镇XX村委会XX66号
丁燕(孙贤政之妻)女汉族42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同上
甲乙双方就转让豆制品加工厂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夫妻二人自愿将自己拥有全部股权的位于XX街道赛湖村的豆制品加工厂有偿转让给乙方夫妻二人经营,其中包括三间简易砖瓦房屋的使用权、锅炉一台所有权和千张机一台所有权及其他一些豆制品设备。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城区XX市场37号、38号摊位有偿转让给乙方夫妻经营豆制品。
三、豆制品加工厂和临江大市场摊位的的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
四、付款方式为:20__年8月8日一次性付清。
五、在20__年8月8日之前发生的债务属于甲方(包括水电费、房屋租金、摊位费、各项税费、管理费、供货方的货款等),甲方必须负责处理,否则必须向乙方承担叁万元违约金。20__年8月8日之后发生的债务属于乙方,与甲方无关。
六、甲方必须无偿指导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指导期间为20__年8月8日到20__年9月8日。
七、甲方必须保证豆制品加工厂大师傅无偿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指导,期间为20__年8月8日到20__年9月15日。
八、20__年8月8日之后甲方不承担豆制品加工厂和临江大市场摊位的的生产经营亏损,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九、营业执照到期后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到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政府部门办理更名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懈怠协助乙方的,必须向乙方承担壹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的损失。
十、甲方不得私自以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名义向自己此前长期供应豆制品的食堂供货,也不得介绍给任何第三者向自己此前长期供应豆制品的食堂供货,否则必须向乙方承担叁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的其他损失。
十一、如果乙方愿意继续与甲方此前合作的食堂合作,就必须在20__年内9月8日之前负责将该食堂此前欠甲方的货款一个次性支付给甲方,但是乙方结清欠款食堂不得超过5家,超过五家以外的不受20__年9月8日的限制。如果是因为乙方不愿意承担结清欠款食堂的责任,甲方可以自行与欠款食堂结清欠款,如果导致该食堂以后不愿自与乙方合作,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甲方保证豆制品加工厂不欠任何供应商的货款,如果此后有任何供应商向豆制品加工厂主张任何债权,由甲方负责处理,同时向乙方承担叁万元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律见证方保管一份,各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是对20__年双方转让豆制品加工厂协议的时候追认和完善,故本合同自20__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20__年8月13日20__年8月13日
木材加工厂转让协议 篇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租赁的厂房和自搭部分厂房,厂内所有建筑及生活用品等转让给乙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1、甲方将所有坐落在南康区龙岭镇岭子上村自搭厂棚和生产设备及生活用品等转让给乙方。(生产设备生活用品清单见附件,如交接前数量或样数不对,按市场价扣除)
2、厂内原有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在20_年9月10日前由甲方出资并负责全部运出或处理。20_年9月10日后未处理的,在此期间乙方可以自行处理,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3、原来租赁厂房内土地,由甲方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由乙方继续租赁。
第二条:甲方已交纳租金及厂房押金伍万元,全部生产设备及生活用
品等,总折价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本协议成立同时,乙方先付定金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整,剩余金额由甲方办理好相应手续(汽车过户)在20_年9月25日全部付清,由甲方指定帐户,并甲方开收据。
第四条:双方定于月司办公室交接。
第五条:特约事项
1、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两人以上,负责办理。
2、厂房交收之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理清,与乙方无关。
3、厂房交收以前,所有积欠的一切税务、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现有雇佣的职工,均由甲方负责遣散。
第六条:如甲方在日前未能办妥相关手续交付乙方,由乙方
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付款,并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支付转让款或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当地村政府各执一份为凭,双方股东签字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