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送协议(推荐3篇)
不动产赠送协议 篇1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不动产标示见附件。
第三条赠与目的
第四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赠与。
第六条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赠与的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积欠,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4)。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日起生效。
本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份,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赠与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赠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附件
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市街号,面积:(亩/平方米)。
2.建筑物:房屋层,面积:一楼(亩/平方米),二楼(亩/平方米)。
不动产赠送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本契约不动产标示委建事项经由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地标示:本契约房屋坐落在市区地号土地内定名
第二条房屋面积:本契约房屋面积包括室内、阳台及走道、楼梯间、屋顶突物(仅限于水箱及楼梯间,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下室、电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在内计约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复丈后,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所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双方同意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面积加上本条前列(阳台走道、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等,即相当于本契约所记载面积,若有增减,而其面积差额未逾百分之二时,双方均不得异议,若增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二时,其误差超过百分二部分,即以该户出售时的平均单价为计算基准,由双方互为补偿。
第三条本大楼的屋顶除水箱、楼梯间外,乙方的投资、规划,其使用权归乙方,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较一般人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本大楼地下室产权登记为本大楼全体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机电设备外,其余场地如遇空袭时,应开放为公共避难场所,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由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办法另详载于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章程。
第五条甲方所订购房屋的室内隔间装饰及设备工程,其施工标准悉依市政府局核准的建造执照图说按图施工,如甲方要求变更或增减等,须征求乙方同意,惟属大楼整体装置者不得删减,变更后的工程款由双方协议定之,但以不少于本契约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与乙方,甲方未缴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双方对变更后工程款未能达成协议或甲方拒绝或延迟交付所增加变更的工程款时,视为甲方取消变更或增减,乙方仍按本契约原定项目施工。
第六条工程期限:本契约房屋建筑工程,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七百个工作天完工,并以开始申请使用执照为完工日期。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乙方不负迟延完工之责。
(一)甲方未依约定付款办法的规定交付价款时。
(二)甲方要求变更内部隔间与设计,致迟延完工时。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灾人祸或法律法规限制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以致工程不能如期进行时。
(四)本工程屋外排水沟及巷道铺设工程,不受本条约完工时限的拘束,水电等的接通供应悉凭该公用事业作业程序而决定。
第七条保固期限:本契约房屋自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对本契约房屋建筑结构,乙方应负责保固一年,但天灾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损毁者不在此限(门、窗、玻璃及水电配件、油漆、瓷砖等乙方不负责保固)。
第八条甲方订购本房地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整,包括下列房屋及装修土地价款。
(一)房屋及装修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整。
(二)土地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元整,包括建筑基地,道路用地及地上物补偿金、土地改良费、公共设施用地等费用。
第九条付款办法:本契约房地总价为人民币仟佰拾仟元整,分为自备款人民币佰拾万仟元整,优惠贷款人民币佰拾万仟元整,银行贷款人民币佰拾万仟元整,甲方应按下列进度,将分期付款表上的金额,经乙方通知于缴款期限内缴付乙方,绝不拖延短欠。
第十条贷款办法:本契约房屋甲方如须办理银行贷款时,应另行与乙方签订委托代办贷款契约书及委任书以凭办理贷款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如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契约(第九条)所规定工程进度的约定付款时,其逾期部分甲方愿自通知交款日后第五天起,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上项滞纳金于补交其应付款时一并付与乙方,如逾期滞纳达十五天,经乙方催告仍延不交付时,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解除本契约及代办贷款委托书,代管印章委托书等与本契约有连带关系的约定,甲方同意将已缴的款项现金部分由乙方没收,以为抵偿乙方所受的损失,乙方并得将甲方所订购的房地另行出售与第三者或为其他处分,甲方绝无异议,甲方若依前条约定的付款规定,以票据支付时,甲方保证兑现,如有遭退票情形等,视为甲方未缴款,依前述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本约房屋如乙方非因第五条的情形而逾期交屋时,其每逾一日按买卖总价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与甲方,如乙方因本身因素不履行交屋,及半途发生纠葛不能出卖等情况时,除应将既收价款全数退还甲方外,并应赔偿所付价款同额的损害金予甲方作为乙方不履行本契约的损害赔偿总额。
倘因政府颁布禁建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交付本契约房屋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契约,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付价款加计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退还甲方。
第十三条本契约房屋已登记于甲方名义,如甲方违约拒付款项,经乙方催告仍不交付时,甲方同意名义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之人,甲方不得另有其他的要求。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订购本房屋土地,其房屋产权及基地产权的移转登记事项,乙方负责于本房屋建造完成,经政府主管单位发给使用执照,及甲方依约履行其义务后,乙方负责聘请代书与甲方共同委托统筹办理,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将应提出的证件及在有关文件上盖章,连同各项税捐交与乙方或委托的代书以资办理。
甲、乙双方应负担的费用如下:
(一)建筑物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用)各项规费及代办产权登记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本契约土地移转过户前的土地价款及移转过户时发生的增值税由乙方负担。
(三)本契约房地移转登记及质押贷款的抵押权设定登记移转规费,公定契纸、印花税、保险费及代办手续费均由甲方负担。
(四)自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所发生的房屋税、地价税、工程受益费不论甲方已否迁入或抬头为任何一方,均由甲方负担如数缴清不得异议。
(五)以上各项应由甲方负担的费用,如由乙方先行垫付或代缴,甲方应如数归还需要。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本契约房地产权登记由乙方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建物所有权登记及贷款抵押权设定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本契约房地,乙方保证产权清楚,绝无任何纠纷或设定他项权利现象,如有任何纠葛,乙方应负责清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条甲方同意于本房屋完工并接通水电之日起,无论所开列单据的抬头为任何一方,均就负担下列费用:
(一)本户水电基本费用。
(二)本房屋自领得使用执照日起的房屋税。
(三)属于本房屋公共使用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水电费用。
(四)属于本建筑清洁保持、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整理、操作与维护等事项,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管理费用。
(五)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下列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通知送达:甲乙双方所为的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均以书面按本约所载住址挂号邮寄为之,有拒收或无法投递致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之日期为送达之日。
甲方的住址如有变更时,负有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一)如甲方半途要求在本契约房屋变更设计,须以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后委托乙方办理,所需工程费用经双方议定价格后,差价由甲方于变更同时给付乙方,但经不减少于原定总价为原则,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间内给付时,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取消变更设计的要求,乙方为避免影响工程的进度,得按原合约图说施工,甲方绝无异议。
(二)乙方通知交屋并给迁入证明前,甲方绝不进行本约房屋自行装潢施工。
(三)本契约书于付清所定价款办妥交屋手续、土地移转登记完毕甲方领取所有权同时,本契约书及本约有连带关系的契约、附件,甲方得一并由乙方收回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契约的约束与效力:
(一)甲方未付清房地价款及未取得乙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契约房地的权利与义务自行转让他人,但经双方同意后,本契约所约定事项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受让人合法继承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本契约附件视为本契约的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附件未规定的依据本契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必要时由甲乙双方洽定。
第二十三条契约分存:上述契约事项经双方同意,恐口头无凭。
特立本契约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自签订日起升效,印花税由甲乙双方自贴销。
第二十四条有关本契约的权义,双方同意以法院为管辖法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动产赠送协议 篇3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即原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前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留买回权的约条件以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的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案。今因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___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约同意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返还甲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_________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依约应由乙方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讫。
第四条本件买回标的物的____________部分,经甲方改良_________(如有益费、存费。)共计支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亦承认无讹并愿将该款项照数偿还乙方,而甲方亦亲向乙方收讫。
第五条甲方于本买回契约成立同时,应将再买卖标的物连同其所改良的物全部交付乙方管业。
第六条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备妥登记有关文件交与乙向所辖管理机关申请为买回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承买期间中确无与他人订立过买卖契约及为抵押权、典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如日后发现有此等瑕疵时,甲方应负责理清,倘因而致有损害时仍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件买回标的应付征税,如有积欠的甲方应即缴清,不得有连累乙,其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第九条本买回契约费用及登记费用或增值税,均由乙方负担。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