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充电桩补贴政策2024规定 (篇1)
1.学历入户
(1)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
(2)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
(3)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
(4)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5)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2.留学生入户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
(2)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
3.资格证入户
(1)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
(2)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3)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4.职称入户
(1)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
(2)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
(3)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
温馨提示:本项申请人需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5.表彰入户
(1)中华技能大奖;
(2)全国技术能手;
(3)广东省技术能手;
(4)东莞市技术能手;
(5)东莞市“首席技师”;
(6)“莞邑工匠”称号。
温馨提示:获得奖项应属5年内获得,且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6.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1)企业急需骨干;
(2)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3)50周岁一下;
(4)在企业参加社保缴满1年。
西安充电桩补贴政策2024规定 (篇2)
1.普通落户
一、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户限制。
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二、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2.人才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西安充电桩补贴政策2024规定 (篇3)
1、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对新能源汽车免征125元/辆的牌照费。
3、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等。
4、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奖励,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5、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西安充电桩补贴政策2024规定 (篇4)
1、对宅基地的规定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